揹對揹信用証與轉開信用証

揹對揹信用証與轉開信用証
BANK TO BANK L/C   VIA TRANSFERRED L/C

案例(信用証的轉開是對SOHO來說,是客戶資源保護的重要方法)
    出口商與中間商簽定$100萬合同,中間商以$120萬與進口商簽約,貨物是30輛轎車,中間商利潤為20萬美元,發貨港為上海,目的港為紐約。出口商為上海ABC汽車廠,中間商為香港EFG公司,進口商為紐約OPQ公司, 現進口商向中間商開出一個L/C,$120萬(此証稱為母証),轉開L/C 中間商以母証為依据,我行向出口商轉開出一個L/C, $100萬,此証稱子証,子証僅可以修改母証如下條款:[見APPLICATION FOR PARTIAL TRANSFER OF LETTER OF CREDIT]

    出口商接受離岸銀行開出的子証,然後發貨,將提單 $100萬的發票,裝箱單交給離岸銀行,審單無誤後,離岸銀行通知中間商替換發票成$120萬,離岸銀行將$120萬的新發票連同其它單据寄給進口商銀行,進口商銀行審單無誤後,解付$120萬給離岸銀行,離岸銀行解付$100萬給出口商銀行,余額$20萬進中間商在離岸銀行的帳號。

揹開L/C。中間商向離岸銀行提交100%的保証金,即$100萬, 離岸銀行据此開出一個全新的,完全獨立的L/C 給出口商, 此稱揹對揹L/C, 它可以修改母証所有條款,完全憑中間商意願。

    出口商接受離岸銀行的揹開L/C 。然後發貨,交單給離岸銀行儀付,發票全額$100萬,離岸銀行審單無誤後,噹場向出口商銀行解付$100萬, 同時通知中間商買單,中間商授權離岸銀行對外解付,然後領回全套單据。

    中間商將該套單据進行替換,更改。如將出口商發票$100萬改成自己發票$120萬,將有出口商名字的提單替換成有自己名字的提單,其它單据炤樣更改。然後交給離岸銀行議付。離岸銀行對炤母証審單無誤後,向進口商寄單索匯,進口商銀行審單無誤後向離岸銀行解付$120萬, 同時通知進口商贖單提貨。

兩者區別
1.轉開出來的子証的所有條款,都必須依据母証原有條款開出。
2.轉開L/C 只適用交易貨物不發生變更,改裝,加工等。
3.轉開L/C 如操作不慎,有可能洩露中間商機密,要求轉証銀行對轉証有熟練掌握。
4.轉証情況下, 出口商只有在母証貨款付給中間商後,才能取得貨款。。
5.揹對揹L/C 全都不受上述限制



香港公司核數報告及會計制度完善與否直接影響到一間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