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如何在香港取得居留權
根據入境條例,任何人如屬以下任何一項人士,即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永久性居民" 並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1. 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而-
1) 其出生日期在1987年7月1日之前;或
2) 其出生日期在1987年7月1日當日或之後,且在其出生之時或其後任何時間,其父或母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2.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3. 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1或2項規定的人。
4. 任何人作為此項所指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而享有居留權,只在確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時方可行使,而他只可藉其持有以下檔確立-
1) 發予他的有效旅行證件,和同樣是發予他並且附貼於旅行證件上的有效居留權證明書;
2) 發予他的有效特區護照;或
3) 發予他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5.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1) 通常居住連續七年必須是緊接該人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之前的連續七年。
2) 該名人士須以入境事務處處長規定的格式作出聲明,聲明他以香港為其永久居住地。如該名人士在二十一歲以下,所作出的聲明須由其父親或母親或合法監護人作 出。為此,該名人士須提供入境事務處處長合理地規定的資料,令入境事務處處長信納該人已以香港為其永久居住地,該等資料可包括他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其 家庭的主要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他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維持他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及他是否已按照法律繳稅。
3) 該名人士必須在作出聲明時已在香港定居,否則不可作出聲明。
4) 聲稱根據此項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如未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並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並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6.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四)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二十一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該名人士在年滿二十一歲時,即不再根據此項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但可隨時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根據第(四)項獲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7. 第1至5項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1) 該名人士須提供入境事務處處長合理地規定的資料,以斷定該人是否在緊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
2) 該名人士須作出聲明,聲明他在緊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
3) 就二十一歲以下的人作出的聲明,須由其父親或母親或合法監護人作出。
4) 任何二十一歲以下的人,如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該日以後在香港出生,而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根據此項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則該人即被視為根據此項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但這僅限於該人(除此條文外)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均無居留權。
5) 該名人士在年滿二十一歲時,即不再根據此項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但他可隨時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根據第(四)項獲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8. 過渡性安排中國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任何屬中國公民且在緊接1997年7月1日前根據當時有效的入境條例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只要他仍是中國公民,即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9. 非中國籍人士任何非中國籍的人,如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則在以下情況下,該人被視為根據誰可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內第(四)項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獲豁免遵守第4部份內第(四)項第二、三及四圓點的規定-
1) 他在緊接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已在香港定居;
2) 他在緊接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計的十八個月內返回香港定居;或
3) 他在緊接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計的十八個月後返回香港定居,而且必須沒有連續三十六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以中國公民身份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
你在香港是否被視為中國公民,並不決定於你持有甚麼旅行證件,而是視乎你有沒有向入境事務處申報國籍變更。只要你仍是中國公民(即你並無申報國籍變更), 則不論你是否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那天身在香港,或你是否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所提及的「過渡性安排」中的規定時限內已回港定居,均 可保留永久性居民身份及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就算你長時間不在香港,亦不會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你仍可繼續使用外國護照作為旅行證件,但你將不能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外國領事保護權。
以外國公民身份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
你可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申報國籍變更,選擇以外國公民身份居留。如有關申報已獲批准-你可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若:
1. 你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及
2. 你在緊接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已在香港定居;或
3. 你在緊接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計的十八個月內返回香港定居;或
4. 你在緊接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計的十八個月後返回香港定居,而且必須沒有連續三十六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或
5. 你能符合<第四部份:誰可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內第(四)或(五)項所規定的條件。如果你未能符合以上任何一個類別的規定,你將喪失 永久性居民身份。但你將會自動享有入境權(有關「入境權」的解釋,見第1部分),你仍可在以後自由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而不受任何條件限制在港居住、就讀和 工作。如你日後能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內的規定,你仍可重新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仍在海外居留
當你返回香港時,可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若:
1. 你在緊接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屬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論你是否持有外國護照,只要你仍是中國公民(即你並無申報國籍變更),你將繼續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2. 但當你返回香港,仍可選擇申報國籍變更,成為外國公民。如有關申報已獲批准,你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領事保護權,但你或會因由你返回香港定居當日起計倒數有連續三十六個月以上不在香港而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
3. 但你將會自動享有入境權(有關「入境權」的解釋,見第1部分),你將仍可在以後自由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而不受任何條件限制在港居住、就讀和工作。
4. 如你日後能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內的規定,你仍可重新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來港就業 - 提出的簽證申請所需提供的資料如下:
由保證人填妥並簽署的保證書(ID428B);
保證人的商業登記證、公司註冊證書,及或公司組織章程的副本;
保證人/保證人的公司的經濟狀況證明(入息稅申報表,營業損益表或利得稅申報表);
公司雇員名單,列明各雇員的職位和薪金以及過往或現在從海外招聘的外地雇員名單;
詳列申請人的職位、薪酬及福利的服務合約或聘任書的副本;
申請人職位的職責詳情;
申請人擁有與受聘職位相關的學歷及工作經驗的詳情及證明:例如文憑、證書或推薦書等副本;
由雇主發出的信件及證明(如能提供的話),說明該職位不能由本地人士出任的原因;
如申請人是接替另一位在港任職人士的職位,應提供該人的個人資料及住址;
如申請人是來港就任新職位,應解釋為何必須聘用他/她的原因;以及
申請人以前在本港居住的地址證明(如有的話)。
備註:除上述檔外,處理申請的人員或會按個別情況而要求申請人提交其它支援這項申請的資料/證明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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